- 蒲京;
区块链技术和隐私计算技术的日益成熟,催生了非同质化通证(NFT)的兴起,使其成为构建数字经济基础产业逻辑的重要方向。作为新兴数字资产的NFT,其具备的不可复制性、可流转性等特质,奠定了其在增值税法体系中具备“可课税性”的定位。因此,在增值税法律制度中有必要对其进行更加细致深入的讨论。基于应税事实融贯论的视角,NFT交易在基础事实构造以及应税事实认定两个阶段都受到事实再造主体的主观性影响,稽征过程需要借助抽象事实模型指导,以确保税种税率条款的正确适用。因此,合理划分NFT交易模式,构建具备融贯性的NFT交易增值税稽征规则体系,不仅是NFT交易得到增值税法准确评价的关键,也是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推动数字产业新业态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2025年06期 v.30;No.154 40-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84K] [下载次数:3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彭雨晨;
纳税信用跨部门共治是税收共治的重要内容,能够有效增强税收监管的整体性与联动性,提高税收遵从度。进入数字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显著提高纳税信用跨部门共治的治理效能。然而,数字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纳税信用跨部门共治制度建设也稍有滞后,造成算法技术隐患与纳税信用救济渠道不畅通等问题。在依法治税背景下,税务部门应秉持纳税人权利本位理念,坚守法治原则,规范技术应用边界,着力防范算法技术隐患,优化纳税信用救济制度,从而更好地促进税收治理现代化。
2025年06期 v.30;No.154 49-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24K] [下载次数:6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张王南;
科技创新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国家在制度与政策方面应予以有效支持。在所得税年度课税模式下,与科技创新伴生的成本费用难以与收入在时间上正确对应。亏损结转是缓和这一问题的制度手段。当前亏损结转期限过短的现状,不能适应支持科技创新的需要。为亏损结转提供法学视角下的理论阐释,并明确制度优化进路,是当下的重要课题。以中美两国亏损结转制度为蓝本,可提炼出由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数额规则与结转规则两组概念搭建的认识亏损结转制度的全新理论结构。与此同时,将亏损结转仅定位为财政目的规范与立法现状不符,应正视其经济功能,以混合目的规范的定位视之,并以量能原则和比例原则指导建构。对数额规则,应明确其作为连接扣除与亏损转换器的功能定位,以列举排除的方式,将不适宜结转的亏损额排除在外。对结转规则,应允许向前结转,并提供更为宽松的结转期限。
2025年06期 v.30;No.154 58-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60K] [下载次数:1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