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佩霞;合理的耕地占用税税额设计,既要符合"税收正义"原则,又要有助于实现"耕地保护"的预期目标。基于耕地占用税的功能定位,考察现行税额合理性,发现平均税额过低使其对耕地占用行为调节乏力,且在实现转移支付方面功效弱化。基于"税收正义"原则考察税额合理性,发现现行制度设计未将耕地质量、耕地生态及其社会价值等纳入计税依据,这与税收"实质正义"有所背离;而多档次、多梯度的税额结构不具有"稽征经济"性,有悖于税收"技术正义"。在强化耕地保护的背景下,政府需兼顾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的功能发挥与"税收正义"原则,适时评估现行税额标准,在提高税负水平的基础上,将耕地质量纳入税额测评范围,并根据主体功能区定位调整个别县域税额水平,且对税额档次进行归并、精简,以提升结构合理性。
2019年05期 v.24;No.117 13-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19K] [下载次数:38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 ] |[阅读次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