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
基于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视角,“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在立法设计上存在竞合,经济要素趋于相同,征管标准界定模糊。以经济实质为理论基点,明确“经营所得”纳税主体为独立参与市场经营的自然人,征税客体为从经营中取得的法定净所得,提升税制综合程度的课税模式,以适应新业态灵活就业的特点。在征纳程序制度的改革上,宜强调税收协力义务的履行,鼓励引导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以及完善灵活平台用工委托代征机制,来加强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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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DOI:10.16340/j.cnki.ssjjyj.2025.02.001
中图分类号:D922.222;F812.42
引用信息:
[1]李奇修.新业态灵活就业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创新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25,30(02):32-39.DOI:10.16340/j.cnki.ssjjyj.2025.02.001.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发展阶段资本规范健康发展的经济法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2CFX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