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02期
论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道德
王宝顺;蔡颖源;数字经济的兴起深刻重塑全球税收格局,传统税收道德理念与实践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变革机遇。文章系统探讨了数字经济时代税收道德的多维问题,基于政府征税理论,深入剖析并揭示了税收道德的理论基础,着重分析数字化变革对税收道德的冲击,讨论国际税收合作与规则重构的重要性,以及在税收透明度与隐私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的必要性,提出提升社会整体税收道德认知的实践措施。最后,从全球税收治理、技术创新、共享经济、环境保护和税收教育五个维度展望了税收道德研究的未来发展方向。文章致力于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政策制定与实施提供理论支持,助力税收制度的改革完善和全球税收治理体系的优化。
统筹全路域治理与里程税改革:路径探索与制度构建
郭维真;管皓;公路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之属性,所有公路都可以分为“收税公路”或“收费公路”。2021年国务院提出建立里程税(费)制度。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优化收费公路政策,标志着公路收费制度改革进入关键阶段。里程税改革通过税费转换机制,将公路使用成本转化为受益者支付的公共产品价格,在保留资金定向使用优势基础上,强化国家治理效能和财税法治建设。其合理性体现在:既契合受益者付费原则与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又能实现专项资金与财政体制的衔接,并通过智能征收装置提升执行效率。制度设计需重点解决三大问题:科学界定征收范围,统筹协调现有公路税费体系,建立专项基金保障资金使用透明度。
数字革命导致的税基侵蚀及其所得税法规制
余鹏峰;魏子龙;数字革命在显著提升生产效率与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对传统的税法概念与理论框架构成了重大挑战,引发了国内及国际层面的税基侵蚀,进而加剧了全球范围内的税收竞争与税负不公。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以工业经济为基础建构的税法体系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新特性。为应对数字革命带来的税基侵蚀的挑战,国际社会积极探索并形成了有所差异的干预主义、自由主义和全球治理三种规制模式。我国应在全球治理模式下引领并推动数字经济的全球税收治理,权衡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发展与安全等多重价值,实现由供求价值理论向供需价值理论的转型,确保利润在价值创造地得到合理征税。以此为指引,应拓展国内税法的基础制度,完善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实施规则,推动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法的协同治理,以形成同数字革命相适应的税法体系。
新业态灵活就业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创新研究
李奇修;基于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视角,“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在立法设计上存在竞合,经济要素趋于相同,征管标准界定模糊。以经济实质为理论基点,明确“经营所得”纳税主体为独立参与市场经营的自然人,征税客体为从经营中取得的法定净所得,提升税制综合程度的课税模式,以适应新业态灵活就业的特点。在征纳程序制度的改革上,宜强调税收协力义务的履行,鼓励引导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以及完善灵活平台用工委托代征机制,来加强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企业涉税违法风险动态评估研究——基于风险扩散的视角
黄凯明;董立峰;新生的经济业态、复杂的征管逻辑以及倍增的税收征管业务量,给税收监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尤其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数电发票)的普及对发票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传统涉税风险评估仅关注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属性,忽略了企业间关联关系,导致风险识别的精准性较差。文章针对数电发票应用管理的现实问题,从风险扩散视角出发,围绕发票流构筑企业关联拓扑网络,提出基于Improved GraphSAGE的涉税风险评估模型,在考虑企业行为特征的同时引入企业间拓扑信息。基于S市的数据验证结果表明,使用Improved GraphSAGE模型进行涉税风险识别的性能显著优于传统算法。
税收生态系统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的适配性分析——基于耦合协调度评价
黄丽君;刘嘉宇;向星宇;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税收生态系统与数字经济之间的适配程度对税制优化和税收治理能力提升具有重要意义。文章运用耦合协调模型、Dagum基尼系数分解、Kernel密度估计以及Markov链等方法,测算税收生态系统与数字经济发展的耦合协调度,并深入剖析其时空演化格局及动态演进趋势。研究发现:我国税收生态系统指数稳步上扬,与数字经济发展的耦合协调度也呈显著上升趋势,但区域差异十分明显,税收生态系统建设及其与数字经济发展的适配性均存在区域发展不均衡问题;从动态演进来看,税收生态系统与数字经济的极化现象有所缓解,但未来仍需关注区域差异,尤其是发展缓慢地区的适配性提升难度较大,且面临适配性瓶颈,区域协同优化势在必行。研究有助于构建更契合数字经济时代特征的税收生态系统,推动区域间税收生态系统与数字经济协同联动机制的形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以及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优化征管模式提供参考依据和政策启示。
网络经营更容易避税吗——基于非法人经营主体的证据
杨昭;田颖;数字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促使很多经济活动转到线上,以网络经营模式为代表的新业态不断发展,由此带来网络经营避税问题。文章从非法人经营主体视角分析网络经营模式是否更容易避税,并利用CHFS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非法人经营主体通过网络经营使其税收负担降低3.334%,这一结论经过内生性处理和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基于经营者个人特质的异质性分析显示,网络经营的避税效应在较高年龄和较低受教育水平的经营者中更显著。基于税种的分析显示,经营主体更愿意通过网络经营规避个人所得税。机制检验表明,税收征管强度和市场规范程度能够强化网络经营的避税效应。拓展性分析发现,非法人经营主体会因实体经营税负更重、经营项目面临资金约束以及主动涉足工商业经营等动机选择通过网络经营避税。为进一步提高网络经营的税收治理能力,要在持续发展数字经济的基础上,结合网络经营特点来完善我国现行税制,加强税收征管。
按家庭课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基于CFPS调查的仿真测算
梁峰;付广军;龚浩然;为探寻按家庭课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效应,文章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设计了若干按家庭课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情景,通过MT指数测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并进行分解。研究结果表明,按家庭课征个人所得税,初期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及平均税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但收入分配效应及平均税率会随着居民的收入水平提高逐步回升,当居民收入水平相对原来提高约40%时,以家庭为单位课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会恢复到原来的分类征收水平。按家庭课征个人所得税的优势是在相同的平均税率水平下具备更强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且能显著提升家庭之间横向税负的公平性。需要降低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时期是按家庭课征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佳时机。